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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恐!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会成为利润操纵的利器吗 和同事讨论财会[2016]22号文,引爆了一个问题的争论:暂估费用的时候,是暂估含税 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我的观点是暂估金额是不含税金额。理由如下 在22号文中,在“二账务处理”中有如下表述: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从这几段的逻辑看,22号文规范采购业务中允许抵扣进项税下已经取得发票已经认 证,已取得发票未认证的处理,即相关资产、费用中只计入不含税金额;另一类是采购业 务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先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费用,再把不允许抵扣的税 金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关资产、费用。 第三类就是货物验收入库未取得扣税凭证也未付款的情形,在这段中有如下表述: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 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 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 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针对红色部分的问题,同事觉得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指的是不暂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而把这部分金额计入存货成本。存货的暂估应该全额暂估,不 考虑进项税的分离,即全额按照含税金额暂估,次月冲回。除此之外的文字和 “1、……2、……”的处理并无区别。 个人觉得这样的解读是不合适。首先这段红字应该理解为,计入存货的金额应该依据合 同金额,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即:存货暂估不含进项税,对应的应付账款也不包含进项 税。而且这样的理解和制造业多年来的存货暂估实务是一致的。如果按照同事的解读,这 段话对制造业的处理将是颠覆性的。 至于费用的暂估,22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讨论。整个22号文除了在存货暂估这部分提 及了未取得抵扣凭证的处理。那么照此类比,也会出现暂估费用的时候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的情形。按照同事的理解,应该在暂估的时候按照全额计算,在取得发票的时候将暂估冲 掉,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当期,那么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就是一个进项税金额。我们来看这 么一个场景,假设一个公司全年的租赁费用1060万,不含税金额1000万,税金60万。 如果该公司除了该项费用外的利润为1100万,如果对方开票了,当期利润100万,如果 对方没有开票当期利润40万。也就是说,以后调节利润都不需要找任何理由了,直接年 末前跟供应商谈好,控制好开票时间,做高做低利润随你便。这是跟权责发生制,会计分 期等基本原则都是冲突的,也是和原先的常识相违背的。所以我觉得费用的暂估也是不含 税金额,存货的暂估也是不含税金额。 最后,欢迎大家积极留言,来讨论这个存货暂估的那段红字的理解和费用暂估的想法。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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