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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

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

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

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

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

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

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

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

下图所示: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

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

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

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

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

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

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

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

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

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

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

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

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

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

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

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金

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乙方也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2271.85

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1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注:此笔业务对甲方而言,可分拆为两笔业务,一笔是向乙方销售货物,应确认收入,

并向乙方开具发票,另一笔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顶所欠乙方债务。

同时,确认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三、乙方的税会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会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

务操作指引》的表述,「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

业企业的税基;「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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