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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认证的进项税抵扣有望了 大家都知道,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期限为“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文件将认证时间限定在了180天之内,没有可以延迟的特例规定。这就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期认证抵扣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对此,在没有新法规明确之前,企业也是只能自认倒霉。 最近发布的一个征求意见稿为这类企业减少损失带来了希望。 2011年7月25日货物劳务税司发布了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总局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突发大病住院; (三)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五)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 (六)邮政误递; (七)纳税人搬迁新址,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过长,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八)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作为附件附在征求意见稿之后。 详细的内容可以查看本网法规库://jtym/fgk/2011/20110725000000217460.shtml 对于有此类客观情况发生的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总局的文件,如果发布即可参照执行,减少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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