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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2010年更新)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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