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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权稀释引起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假设案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20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公司估价按净资产的3倍计算(即6000万元),丙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入股。增资以后甲公司占股40%,丙公司占股60%,双方按照占股比例分配董事会席位。该交易于2015年11月30日完成。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400万元((2000+900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00万元(原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3400万元(4400-1000) 我的问题:甲公司在交易中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涉及该适用什么具体法规。 对于上述股权稀释引发的股权被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税收上并无特别规定。对此问题,本人咨询过几个税务方面的专家,有这样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 1、既然税法上未做规定,应遵从会计标准,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被动处置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在未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延续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将上述股权被动处置视为企业所得税上的“财产转让”。股权稀释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只是会计核算,并且将这种变动计入投资损益。站在企业所得税角度,税法根本就不认可权益法,因此没有必要受到会计核算标准的影响。 3、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费货币性资产,应视为甲公司将原来的100%的股权投资转为后来40%,应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涉及企业所得税,可以5年内递延纳税。 4、股权从100%变成了40%,就是部分股权投资的处置,故当期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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