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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免增值税政策的筹划


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退(免)税、未按期申报开具出口货物代理证明、未按期收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应当依照规定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作为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同一笔出口货物,究竟应当怎样选择适用征免增值税政策才对企业有利呢?
例1: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2011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7%,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1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单证信息齐全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872100.50元。2012年5月,公司逾期未收汇核销,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款,并依照规定已视同内销征税。2012年7月,公司逾期仍未收汇核销,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可以选择在2012年8月申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仍然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
方案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补缴免抵退税额=5130002.96×17%=872100.50(元)。
由于出口货物免税,因而其补缴免抵退税额应当相应列入营业成本,减少出口企业利润。
因此,企业当期减少利润=补缴免抵退税额=872100.50(元)。
方案二: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
销项税额=5130002.96÷(1+17%)×17%=745385.05(元)。
由于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因而其补缴免抵退税额872100.50元应当红字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这将减少企业应交增值税,但不减少企业利润。
应交增值税=745385.05-872100.50=-126715.45(元)。
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当期没有应交城建税及附加,但将抵减以后的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相应增加企业利润。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126715.45×(7%+3%)=-12671.55(元)。
企业当期减少利润=745385.05-12671.55=732713.5(元)。
由此可见,在出口货物已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公司减少利润732713.5元)比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司减少利润872100.50元)更有利些,当期少减企业利润139387元(732713.5-872100.50=-139387)。
上述结论是在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得出的,那么在征退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对已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怎样选择适用征免增值税政策呢?
例2:假设例1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6%,除依照规定计算免抵退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外,其他内容不变。
方案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补缴免抵退税额=5130002.96×16%=820800.47(元)。
由于出口货物免税,因而其补缴免抵退税额应当相应列入营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
由于出口货物以前已经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入成本,因而对企业当期利润没有影响,但会减少该笔出口货物利润5130002.96×(17%-16%)=51300.03(元)。
因此,企业当期减少利润=820800.47(元)。
方案二: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
销项税额=5130002.96÷(1+17%)×17%=745385.05(元)。
由于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因而应当将以前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回进项税额=5130002.96×(17%-16%)=51300.03元,增加企业当期利润,但不增加该笔出口货物利润。
由于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因而其补缴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应当红字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因而将减少出口企业应交增值税,但不减少企业利润。
应交增值税=745385.05-820800.47-51300.03=-126715.45(元)。
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当期没有应交城建税及附加,但将抵减以后的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相应增加企业利润。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126715.45×(7%+3%)=-12671.55(元)。
企业当期减少利润=745385.05-51300.03-12671.55=681413.47(元)。
由此可见,在出口货物已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公司减少利润681413.47元)比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司减少利润820800.47元)更有利些,当期少减利润139387元(681413.47-8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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