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公司借款股东用-非自用利息被调增.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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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公司借款股东用,非自用利息被调增


编者按:关联公司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投资者(股东)与被投资者(投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常见的现象,也是件无可厚非的事。从使用资金是否有偿(即是否支付资金使用费或利息)的角度上划分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偿使用资金(如按市场同期或同档利率计算并支付率),另一种是无偿使用资金(即无偿借款)。从税收视觉上观察,关联公司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都存在税收风险,有偿使用资金如果利息率不公允或操作不当等存在税收风险,无偿使用资金的如果会计、税收处理不当也存在税收风险。税收风险有多大?有什么风险,下面摘取近日刊发在《中国税务报》上由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同志撰写的案例,以飨读者。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题目:费用支出为何“越俎代庖”?原来是给成本“注水”
说明:本刊有适当改动
税务稽查案例
公司贷款股东用,非自用利息被调增
文/卢飞鸿、詹非迟、杨小刚
近日,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机关对K投资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
K投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实业项目投资等。
违法事实
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K投资公司曾向十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了利息费用,但K投资公司借款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公司的两家股东YH公司和HS公司长期使用。虽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两家股东公司有借有还,但K投资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如2015年K投资公司全年向金融机构借款累计额度超过39亿元,年末,YH公司和HS公司共计占用K投资公司资金逾20亿元人民币,而K投资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近2亿元利息支出全部计入本公司的当年财务费用中并在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与企业现在和未来取得收益直接相关,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对K投资公司存在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检查人员约谈了K投资公司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并不认同检查人员“多列支利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意见,认为HS公司和YH公司是K投资公司的股东,3家企业均属同一集团,HS公司和YH公司只是通过融资能力较强的K投资公司统一融资,为内部管理方便,利息费用由K投资公司统一支付并入账。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讲解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法规。依照法规规定,K投资公司所融资金并没有全部用于自身投资经营,而大部分被HS公司和YH公司经营占用,这些资金取得收益与K投资公司经营无关,因此这些资金的利息费用不能在K投资公司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K投资公司股东的资金占用额,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应由其股东公司负担的利息费用,以此为基础调增K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过程中,采用的计息方式与金融机构保持一致,且充分考虑了各项贷款的权重,
经核算,检查期内K投资公司税前共多列支利息费用2.47亿多元。K投资公司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核算结果。
经过检查人员政策解释,K投资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税前多列支利息费用的意见。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理意见
税务机关认为,K投资公司的借款超过了自身经营需要,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K投资公司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结合其他税收问题,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东莞市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领导评述
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翁伟东认为,本案是一起通过税前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典型违法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企业违法手段在集团型关联企业、投资类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核定涉案企业违法多摊销的股东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该企业向10余家金融机构申请了数十笔贷款,各笔贷款的起止时间、年限、利率各不相同。在确认事实中,税务机关充分考虑各笔贷款的权重,比较精确地计算出了股东占款应分摊的利息费用,最终准确核算出涉案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众号后记:
本案的涉税违法问题在投资行业中并非个案,在上市公司和投资类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采取由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则全部由关联公司处理。另外,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财务报表“数字好看”等原因,在一些费用无法入账的情况下,也使用由关联公司承担费用的方法来粉饰报表。这些不正确的方法存在极大的税收风险,一定要引以为戒。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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