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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员工旅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描述:
单位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发生支出22万元,请问这笔费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应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解析:
1、税务处理:
应将22万元,平均分配每一个员工,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对于单位组织旅游,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2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员工旅游)22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员工旅游)220000
贷:银行存款等220000计提工资时(如全体员工工资660000元,不含旅游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为21000元,包含旅游费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元):
借:管理费用等6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660000
计提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660000
贷:库存现金6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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