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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建议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官方预测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决定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次重大的增值税改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从这个角度分析,税率变动的决定权再国务院,国务院应该自己做出决定去修改税率,不宜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去调整税率。32号文也没有委婉地申明,经国务院批准。鉴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国务院立法权限范围,我们建议将本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基本内容纳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有人说,接下来的几年,我国增值税制度还会不断调整,每一次都去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成本太高,也不严肃。我们认为,事在人为,如果随意突破条例,而不能修法先行,只会进一步破坏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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