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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所谓量化资产,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把归属企业的存量资产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方案,全部或部分地分解成为职工个人所持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不征个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而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行为,股份制企业的配股行为,另有规定。
例如,某税务机关2014年在对某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13年以2012年净资产折股按原持股比例分配给几位自然人股东,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深交所上市,股权登记变更完成后,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持股份经改制后,5位自然人股东也未就增加的巨额股份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该企业的解释是,净资产量化后分配给股东的行为符合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的解释是否有道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企业财务人员只看到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没有看到这样处理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而该企业是股份制,并非集体企业,因此对法规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股份制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法人组织。只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才符合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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