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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捐赠是否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问:
甲公司与政府合作成立了风景区运营公司运营某景区。同时,作为风景区股东之一的甲公司还出资并承担了景区外与外界联系的道路的修建,该公路工程为另一施工建设公司施工,甲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00万。2015年甲公司为了支持地方建设,拟将该公路无偿捐赠给当地县级政府,请问:
1、甲公司此无偿捐赠行为是否涉及营业税?若涉及营业税可否减除其修建成本?
2、甲公司此项捐赠行为可否税前扣除,若可扣除,是否需取得公益捐赠专用票据,其12%的限额是参照甲公司的财务报表里利润总额还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所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及现行有效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政府属于营业税中的单位。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应视同销售构筑物,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道路是发包给施工方建设的,该道路不属于购置取得,甲公司计缴营业税时不适用差额计税规定,计算营业额时不能扣除建造成本。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1、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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