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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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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

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

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

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卢云巡视员的在线访谈引发了大家的热议,个别断章取义的

媒体获取了吸引眼球的良机。其实,政策似乎早就明确,只是理解上还有差异。另外,个

别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立法(立法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

人的利益。

无论是直接发放现金还是拿发票来报销,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在个税层面应该一视同

仁。这个原理很重要,我们目前的实务包括立法有时候都可以强调彼此的差异。差异可能

会随着具体费用有别,但不是最根本的。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
行。

2006年3月6日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

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包括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

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税。扣除一

定比例的公务费用以外的部分相当于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个人费用,但是不倾向于将

其理解为企业承担了跟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仍然应该理解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

相应地支付对价。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倾向于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

3号文也有相应规定。有网友长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期望将公务用车补贴推定为工资薪

金,但应仍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宜。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搜集各地有关公务用车

税前扣除标准,以备实际使用。我们搜集了部分资料,但暂无法逐一核实对应文件或者政

策的有效性,也请各地区博友就此提出宝贵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针对公务用车补贴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标准,而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

是一回事,也不能混为一谈。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
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

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

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此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最新规定为准,但个税层面

意味着在深圳交通补贴无论采取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均为不征税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

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白山黑水的豪爽,一目了然。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

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

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

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

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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