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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个稽查案例!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国各地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核定分歧,发生了多起司法裁判。本文结合相关裁定,探讨税收核定如何恰当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案例
>>>>围绕“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广州德发案”
2003年,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为偿还贷款,委托拍卖行拍卖一处房产,设定拍卖保证金为6800万港元。最终,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以底价约1.2亿元人民币成交。拍卖完成后,德发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经查认为,德发将拍卖保证金金额设定畸高,导致拍卖没有发生“竞价”行为,而只有两个主体以上的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才符合我国拍卖法关于“竞价”的规定。因此,德发以底价拍卖无正当理由。结合拍卖房产周边房产的当期交易价格,稽查局2009年认定德发拍卖房产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德发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亿元,要求其补缴营业税867.1万元及滞纳金280.5万元。
德发认为自己是为解决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拍卖手续合法有效,且依法足额缴纳了相应税款,不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低申报税款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一审、二审和再审全部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已审法院认为德发拍卖房产的价格不及市场价的一半,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事实。而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拍卖且以底价成交的情况说明,有关拍卖价格显失公平,理由不正当。
●韶关盈锦案
广东省A县地税局检查发现,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铺的平均售价,且无正当理由。另外,对1000多平方米的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依据相关规定,A县地税局2014年1月要求盈锦补缴税费、滞纳金共计298.9万元。
盈锦向韶关市地税局申请复议,结果未变。2014年6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再上诉,仍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A县地税局提供的资料表明,盈锦存在部分商铺销售价格折半、明显偏低的事实。盈锦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同类商铺大幅降价的合理理由,认定A县地税局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新疆瑞成案
新疆地税局B稽查局经检查认定,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存在少缴税费行为,于2012年6月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税款。瑞成遵照执行后,该局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缴纳罚款171.3万元。瑞成对有关“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某投资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调整补缴营业税,调整金额2494258.77元,少缴营业税124712.94元”的认定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相关处罚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B稽查局在无价格认定行政职权的情况下,认定瑞成低价销售并要求该公司补缴有关税款的行为,属越权行政,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有关处罚决定。B稽查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瑞成应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解决企业老职工住房困难,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给老职工售房价格让利20%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法律法规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亦没有明确界定。而本案中的某投资公司是改制国企,离退休职工收入低,一些人多次上访,瑞成低价向该公司离退休职工优惠售房并无不当。据此判定B稽查局的有关补税和罚款认定错误。
分析
>>>>准确评判计税依据是个现实难题
上述争议,折射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由裁量难题。
在笔者看来,税务人员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如何认定“且无正当理由”。
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实务中有多种参照标准,比如以成本价为参照,以不低于成本价的30%为参照。何为“且无正当理由”?因“正当”两字通常有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含义,“无正当理由”除了指不合理外,还有不合法的意思。于是,税务机关要指控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难度很大,因为这需要有事实,有推定,有法律依据,三者还要有逻辑关系。而这对基层税务机关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探路
>>>>从两个视角把握税收核定的要点
怎样才能准确依据“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实施税收核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视角把握。
A.比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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