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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还需要
导读:在新会计准则下,大多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均已作为收入处理了,不存在还需视同销售的说法……
下属报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有6万元的数字,但下面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却为空.如果这样填列,企业无疑会重复缴税.
笔者这几天对视同销售也产生了兴趣,没想到一大早无极小刀老师也发了一篇”视同销售”的文章.在自责懒惰的同时,也把个人的几点尚不成熟的想法记录如下,以向专家同行讨教交流.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内涵
税收条文重点提及视同销售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所得税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上述条文件可知,增值税视同销售内涵要大于所得税(如下图,外圈为增值税、里下为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并没有视同销售说法
笔者查阅了相关会计准则、指南、讲解,只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节中有”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不排除其他地方仍有)
但笔者仍觉奇怪,你都按收入准则确认了销售,怎么还视同销售呢.在查阅相关会计准则及讲解之后,均没有发现视同销售的说法.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文末: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上面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故笔者揣度《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编者或受税法方面的影响,提及了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更多为税会差异
尽管税收条文中有诸多视同销售,但什么是视同销售?笔者只在如下条文中找到了相关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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