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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谨防风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需关注哪些税务风险? 风险1:4项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支付,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提供的劳务不能够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3.未对企业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扣除 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风险2:5项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 1.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子公司不能提供税前扣除费用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利息支出不属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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