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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在企业的财务关系中,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以及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系户”—

—也就是债主。由于这些“关系户”的“个性”不同,涉及的财税问题就比较复杂。我们

想系统地理一理,给大家提出一些财税处理建议。

1.企业向银行借款的财税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费用就包括财务

费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补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

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

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这些基本规定证明,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的。

(2)具体扣除项目

在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借款利息,即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二是辅助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十条对借款辅助费用的

专门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

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

此,将为项目贷款发生的辅助费用,比如测绘费、保险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计入间接

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与税收政策一致。

三是浮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利息浮

动的部分,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3)资本化的相关规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

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但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

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另

外,购置、建造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

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

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这就明确,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

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财税处理
(1)基本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

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

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

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

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界定,在标准之内,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具体问题的处理

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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