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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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公司给员工支付租金,员工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转移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基于此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税法上采用的是列举法,因此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
(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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