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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特殊收入的确定


(一)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7]077号
2.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A.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可由企业选择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改变。本条规定只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三、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四、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
五、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六、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七、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八、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如合同规定未逾期,但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物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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