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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改革带来5大征管问题


【导读】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深圳一年来的情况看,改革在推动商事主体增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给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一定影响,如税务登记率下降、税务登记信息失真、发票违法行为有所抬头、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等。税务机关需转变税收征管理念,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简化税务登记制度,推行有税申报,改革传统发票管理模式等,积极面对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编者按目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已在全国推开。此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2月7日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年检等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中国税务报《理论·法治专刊》邀请税务系统研究人员、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以及来自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撰文,探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以及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广东省深圳、珠海、东莞、顺德,上海自贸区,北京中关村和福建平潭等地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2012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帷幕。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过去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许可经营资格审批各自独立进行,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
改革过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全面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承担对企业出资情况的审查责任,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改革过去企业退出机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其商事登记公示,将其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且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纳入信用体系。
改革过去企业年检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不再作为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而是作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
改革过去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现有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此平台查询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和信用记录等。
改革传统登记方式,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发照的电子化登记模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相对应的是税务登记户数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办证平台数据显示,2013年3月~2014年2月这一年的时间里,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达到238998户,月均近2万户,是上年同期的1.82倍。税收征管方式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税务登记率有所下降。改革运行一年来,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明显,但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同期新增商事登记主体数量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共用一套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自动实时采集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信息。然而对于获得的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经过核查发现,许多新增商事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发票违法行为有所抬头。深圳市国税局在对新增纳税人的日常征管中发现,涉嫌虚假注册,骗票虚开、走逃的纳税人有所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的现象有增长趋势。这类疑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购票情况和申报情况等方面高度相似,共同点包括:同一购票员代理多家企业,登记名称及类型高度相似,购买发票方式类似、销售额存在增速异常等。
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一是新增纳税人申报率偏低。据深圳市国税局统计,同期新增纳税人平均申报率低于其他纳税人。二是新增纳税人税收不理想。户均税收贡献度低于上年同期。
国税局、地税局界定管户困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局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有些企业描述的经营范围很广,税务机关无法界定其具体内容,给企业税收归属的界定带来难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的应对措施
面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深圳市国税局采取了一系列征管措施。
简化税务登记手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深圳在税务机关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核查。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深圳市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方式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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