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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纳税担保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所示: 1.我们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联系、密切合作、共同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内容,将合同内容和条款规范化,使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方可成批量的使用。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有无需修改和增补内容,如果是事先与税务机关共同完善的合同,需重点审查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应填写的内容,签约方是否签名盖章齐备。 3.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首先由纳税人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查纳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委托书和承诺书是否齐备,对合同条款是否承诺履行,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等等。 4.纳税担保人和纳税人的受托人一般应同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但在实践中如只有纳税方的受托人到场,纳税担保人不能同时前来时,可先由纳税担保人为公证处提交经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份,写明有关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明确的意思表示等内容,方可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拒绝为其办理公证。其后在到场办理或上门办理公证。 5.纳税人违约后,公证处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税担保人。根据需要可及时出具执行证书,充分发挥纳税担保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努力为国家追偿纳税人应纳税额及其相应的滞纳金和因办理强制执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总之,纳税担保合同公证,对于扩大公证业务领域服务于国家税收事业,稳定税收工作的秩序,预防税收纠纷,减少税收诉讼,避免国家税收的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我们要在公证实践中不断完善其理论性,努力让公证为我国的税收事业的发展起到它特有的作用,为和谐征收提供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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