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一些问题(八)-----资本弱化管理问题.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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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一些问题(八)-----资本弱化管理问题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
如果A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25%,B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15%,二者具有关联关系。A向B借款,A可以少纳税,如果A不向B借款,那么就要按照25%的税率纳税;B企业收到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是按照15%的税率来缴纳。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税率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所以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例如:11月投资方设立向被投资企业(非金融)注资200万,不存在资本溢价。当年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200万。假设11月关联债权投资平均余额是1000、12月关联债权投资平均余额是500.企业当年亏损。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1000+500)/(200+200)=3.75。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1-2/3.75)=93.33
再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9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400万元,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200万元,3个月——2009年6月1日~8月31日,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6%共支付利息9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全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为2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万元,盈余公积为1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案:关联债资比例=600×3/250×12=0.6。因为0.6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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