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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设立组织形式时更多地考虑什么


总公司在设立组织形式时更多地考虑什么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的关注点
(一)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
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当总公司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出现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三)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
子公司由于独立盈亏,如果出现税收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一般不会影响到总公司。
(四)涉税事项方面的不同处理(不包括享受税收优惠)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涉税事项上有不同的处理,税负也会有所不同,这是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形式时考虑最多的方面。也是今天讨论的重点。
1.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处理
(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
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总结:不管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纳税处理上是一致的。即总、分机构各自就地申报纳税。但是,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政策法规: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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