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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一、业务概述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就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应就源泉扣缴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税务机关进行受理。 二、服务对象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合同备案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的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备案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业务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报送(一式一份);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报送(一式一份);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源泉扣缴的报送(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合同、协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原件); 4.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复印件一式一份); 6、特殊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原件); (2)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情况(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原件); (4)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原件)。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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