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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程序都合法是节税的前提 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税收法定指政府征税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 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定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反作用于税收法定。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规范性,都是以税收法定为基础的。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义务,税收分配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对于搞好税收筹划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如果税收分配不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也就无法进行事前预测,税收筹划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在征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而言,纳税人处于弱者的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压力,如果不强调税收法定,这种压力往往就会转化成让纳税人多缴税。因此可以说,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 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税收利益,因此这与前面所说的“政府增收扩支的压力”构成了一对矛盾。纳税人“节税”直接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政府为增收必将制定相应的税收对策,必然又要通过税收法定来完成。这也正是税收筹划反作用于税收法定的表现。 既然税收法定决定税收筹划,那么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谨记税收法定这一前提。税收法定包括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两方面,因此,税收筹划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下面举例说明。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政策中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作为计算依据”、“增长达到10%以上”等是内容法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程序法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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