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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处罚案例一起看。引以为戒。防止被处罚。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一
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地址是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29号126室,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再生能源的研发、技术开发服务、管理服务等.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13年为本单位职工支付意外保险费14000.00元,未合并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54.9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98元,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20.00元.
(二)印花税
该单位201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675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05000000.00元,已申报缴纳4250.00元.2014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6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5870.81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合同金额83806.54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2年租赁合同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借款合同印花税16000.00元、2014年租赁合同印花税360.00元及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19.7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42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3年个人所得税420.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675.00元、2013年印花税16000.00元及2014年印花税479.7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154.7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二
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6号,经营范围是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电器产品销售等.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该单位2013年列支管理费用及营业费用金额共计469890.00元,所取得的发票均为假发票,且限期内未取得合法发票.
(二)印花税
该单位2013年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0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单位应按”借款合同”税目按十万之五税率补缴印花税2500.0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补缴2013年印花税25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25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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