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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流程 一、标题: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流程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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