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doc 立即下载
2025-01-04
约6.1千字
约9页
0
77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doc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
在阅读了上海税务发(总局官方转发)的关于36号文各条的起草说明后,梳理出一些要点心得,后期我们可以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
《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
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
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直接规定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比如,境外机构直接给境内南京公司提供服务,但境外机构在上海有代表处,且此服务和代表处无关系.境外机构要求南京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代表处,由代表处统一付境外.如果有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存在是南京公司还是上海代表处扣缴的问题,以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取消代理人后,这一矛盾基本避免了,但后期涉及非贸付汇的备案可能需要一些衔接.
四、明确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前我一直提出我们应该要明确,流转税应该是对经营活动征收.该条明确了非经营活动不征税,是一个好的趋势.
比如,对于以前营业税下,单位取得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后取得的税务机关手续费的返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这种手续费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兜底条款可以后期逐步规范.
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似有歧义,建议表述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五、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36号文没有明确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解读稿中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解释了: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六、服务境内外划分的标准又发生改变
36号文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这里36号文用的是”发生”,而非106号文的”消费”.但在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中,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用的又是”消费”.因此,劳务发生地原则和实际消费地原则同时引入.这里,我们需要改变营业税思维,借鉴货物出口和进口增值税处理方法,重新在增值税思维下探讨境内外劳务的划分规则.同时,B2B和B2C下在考虑征管效率后需要有一定的差异,这个问题后期需要专门讨论.
举一个案例:中国A建筑公司去南非为T公司盖厂房.其中中国A公司是总包方.中国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B公司,中国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当地的C公司.这里就存在三个合同关系:
1、中国A公司和南非T公司
2、中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
按照36号文的规则:
1、中国A公司给南非T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服务提供方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中国A公司应该要缴纳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A公司可以免税.但是,这里要注意的衔接问题是,我们原来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货物是可以办理退税的.如果境外建筑服务免税,是否影响货物的退税.或者,服务的免税和货物的退税分开执行,后一种可能性更大.
2、中国A公司分包工程给中国B公司.这里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都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但是,同样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B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增值税.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这里,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B公司,但这个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外给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原来财税【2009】111号文中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尴尬处境解决了.
七、视同销售的主体和内容差异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
但是,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

文档大小:77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