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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服务贸易付汇中的典型案例 本期我们分享服务贸易付汇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供财税同行参考。 在常设机构方面,企业与税务局的判定不一致情况尤为突出。根据某天津石油化工企业的反馈,根据中国与母公司居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母公司派雇员入境提供服务在任何12个月中未满6个月的,不构成服务类常设机构,不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局并不认可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税务局认为,无法证明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涵盖了所有出入境人员,根据服务合同内容,税务局有理由怀疑企业实际入境人员不仅限于已经披露的人员,因此有很大可能超过6个月,应按照构成常设机构征税。此类问题在企业申请税收豁免时普遍存在,由于税务局与企业取得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企业需要准备更多资料以取信税务局,同时当合同金额较大时,税务局可能质疑该金额不可能是仅基于不足6个月的服务而取得的,也会增加企业说明的难度。 技术服务费是否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是另一个实务中的判定难点问题。具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联合国提交的观点中就要求联合国对于上述两种项目的区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上海某服装企业反馈,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税金通常接近支付总金额的10%,而技术服务费的税金一般低于支付总金额的7.5%,因此企业有将合同项目拆分为两项服务的倾向。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即收取特性权使用费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费,那么该服务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判定,此规定无疑限制了企业的合同拆分。具该企业反馈,如果母公司全球统一采购一套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后要求中国支付相应的份额,支付的项目往往包括软件牌照授权费用和技术服务、维护费用。第一年支付的费用会被认为包含软件牌照授权费全额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第二年和以后年度支付的技术服务、维护费用却被主管税务局认可属于单独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因此可享受较低税率。 服务贸易付汇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核定利润率的判定上,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母公司从中国取得收入时一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因此税务局核定的利润率就是影响企业最终纳税的主要因素。具上海某奢侈品企业反映,主管税务局对其母公司按照70%甚至更高的比率核定利润率,即认定付汇金额中70%为纯利。根据19号文,一般服务是的核定利润率为15%-30%,管理服务为30%-50%,但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局确实有权利在某些时候采取较高的核定利润率,但我们认为,采取超过50%的核定利润率时税务局应当符合“有根据”的条件,不能仅凭企业为奢侈品行业就采取高税,而应出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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