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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改增细则(一)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已经公布,文件内容较多,小陈税务就个人学习的一些笔记做了整理,难免有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指点,以后将形成书稿,谢谢各位支持。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提醒,“不缴纳营业税”说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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