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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主管部门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各类学院、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纳税人书面申请原件(必报); 营业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A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A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B1购置房屋的发票#B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必报); 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房屋用途证明(必报); 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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