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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我们应关注什么
视同销售这个词,对会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均有其相关的规定。视同销售在经济业务中如何界定、增值税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否同步进行、视同销售是否必然会引起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等问题,往往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界定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作了相关规定: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两个原则来判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1.如何区分是应做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在加工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增值的性质,但又不会在下一个环节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故应作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并未产生增值事项,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2.在何种情况下不区分自产还是外购均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将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都应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原因是这些货物已到达纳税人的外部,将这笔事项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利于税务方面的管理。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界定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则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建立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只要货物改变了所有者权属,且没有作收入的会计处理,均需要作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三、一项经济业务在做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同时是否一定要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上述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分析,可见,一项经济业务,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在范围和内涵上也存在差异。增值税视同销售是基于这笔业务是否产生增值事项,所得税视同销售则主要是看这笔经济事项是否发生所有者权属的变化。此外,是否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要看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用途,还要看货物是来自于自产还是外购。而是否作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则主要是看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用途,而不会考虑其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
因此,一项经济业务,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不一定同步进行的。
例1:如果一个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与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这两项经济业务,是否作视同销售的处理?
解析:将自制的产品发放给职工,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其在加工过程中,已经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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