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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赔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电器一批,客户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用同款电器进行赔偿,同时原机器也不再收回。赔偿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已销商品质量问题而无偿赔付的同款电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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