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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税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修订并分别由国务院令[2008]第539号及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降低消费税负,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案例解析—— 【案例】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计算】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甲酒业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0×(0.5×2+60×20%)=650000(元)。 【筹划】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0.5+40×20%)+20×50000×10%=525000(元)。 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000-525000=125000(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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