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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偷税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简介
税务注销,工商吊销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赫达”)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其于2010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4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偷税构成,追罚期已过
根据河北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嫌偷税案件线索,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对保定赫达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保定赫达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教育费附加68414.8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804.95元、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印花税22804.90元,税费款共计1668.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对该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09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印花税22804.90元及2010年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以上偷税款共计1659.12万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所偷税款已超过处罚期限,应不给予处罚。
移送刑事处罚
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日对该单位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在十五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滞纳金。之后多次催缴,由于该单位的法人代表许永强已经移送到公安机关,无从筹集资金,故至今仍未缴纳。该单位因虚假纳税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数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并且检查所属年度2009年、2010年少缴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金额的比例均已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据最高检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诉标准,经保定市莲池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应移送公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将该案件移交邢台市柏乡县公安局,柏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对该案件正式立案侦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黑名单)”工作程序,该案符合公布标准,省地税局及保定市地税局已于2017年11月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推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明税观察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税务登记也已注销,那么税务机关是否尚应该追缴税款,向谁追缴?
是否应该追缴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2年5月8日答复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指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但该规定在2004即年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登记。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代表其民事主体(法律实体)资格也同时消亡。
其实,从税法角度而言,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理由如下: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条体现了打击偷、抗、骗税违法犯罪的决心。一方面本条法律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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