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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纳税人权利的现状 中国纳税人权利的现状如下所示: 无论是在北京、上海、深圳还是其他小些的城市,总能碰到各种各样的乞讨者,他们或者躺在天桥上,或者跟着你求你给几个子儿,于是你心理就范嘀咕我每个月都纳税,应该让政府去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没有义务再救济你们。当然此处我所指是那些真正的生活无着落不得不以乞讨为存活者,那些把乞讨作为职业的自不在此列。也许尽管你非法律界人士,但很明显你已经感觉到你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到底由政府用往何处等等之类的问题存有疑问。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没有任何涉及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如果非要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税收征管法》在2004年修改之后表现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有限保障。 《税收征管法》第8条及第31条中有如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1、税收信息知情权。纳税人有了解与纳税有关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陈述申辩及投诉权。纳税人针对其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有权利向征税机关进行陈述或反驳、辩解及投诉。 3、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4、申请税款减免及多缴退税权。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征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款和多缴税款退还。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损失赔偿请求权。当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裁决,可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依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将案件交由独立的机构仲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行政、司法救济权。 6、延期纳税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短期贷款拖欠等),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其他权利。包括诚实推定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检举权等。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纳税人权利严重缺失。即使是《税收征管法》中明文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也是非常受局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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