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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的支出可以抵减拆迁补偿收入。同时,根据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如此,则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不就在税前扣除两次(一次抵减拆收入,第二次计提折旧)吗?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答:你的理解正确。此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计提折旧扣除,体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问:谢谢解答,但这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认定就很重要。那么什么固定资产可以认为是企业利用拆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认为拆迁开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即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如是这样,那么拆迁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多长时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就不能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准予其从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并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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