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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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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会计上未必按销售做账,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差异分析
从以上税法的两个定义,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1、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即加工增值后)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2、对于购进货物,则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转移到企业外部的(具有商业实质)视同销售,未转移到企业外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属于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会计核算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逐一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未果加工或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方面,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确认当期损益或利得。对于将资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确认损益。
为了方便对比,我们假设自产的货物耗用原材料100元,对外销售价200元,下面左右的例子均按照此金额进行分析。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八种视同销售类型中,前三种属于常规的情形,在此不做分析。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增值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17%=34元。
借:在建工程134.0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用于集体福利。
分析: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17%=34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34.0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又如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其他应收款(或相关科目)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用于对投资。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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