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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对上述出口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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