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pdf 立即下载
2025-01-04
约2.1千字
约4页
0
182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pdf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旅行社1993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

营业收入中,包括:

(1)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其他收入320000元。其中包括:将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取得

价款2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税务机关认定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

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申

报纳税。企业6月份营业税税款为45000元。

(1)预缴营业税

企业于11日、21日、31日预缴1-10日、11-20日、21-31日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时,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0(45000÷3)

贷:银行存款15000

(2)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

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
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

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

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给

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

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

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

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96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00×5%=48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8000

(3)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

%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20000×5%=1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1000

(4)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

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80000×5%=44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4000

则6月30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有关资料如下:

则下月初企业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税款为:

应补缴税款=103000-45000=58000元

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8000

贷:银行存款58000

[例2]某饭店1994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4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180000元

点歌费8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14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18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

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

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

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文档大小:182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