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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明确了将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此外,通知还对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事项进行明确: 1、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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