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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有无纳税义务


问题

某市民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夫妻俩拥有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夫妻协

商,把两套房产分为每人一套。也就是说,每套房产的一半要赠与对方,两本《房产证》

上两个人的名字,每本要变成一个人的名字,产权归一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之间赠与房

产的行为是否有纳税义务?

回答

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

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

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

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

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
收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

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

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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