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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实际利率法的财税处理


企业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向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借款,向境外企

业和境内企业借款,无论是哪种情况,均可能产生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异,会计准则

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核算,除非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异较小。在税务上,对于实际

利率法,对于关联企业税前扣除,对于境外企业等,均有不同的规定,为对其进行总体全

面的把握,笔者以企业之间借款为例,对该业务做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案例:某企业,从母公司处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年,合

同年利率4%,每季度偿还一次,每次偿还20万,共偿还20次,共偿还利息20×20=400

万元。本金从第三年的第一个季度末开始偿还,每季度偿还一次,共偿还12次,每次偿

还本金2000÷12=166.67万元。

一、账务处理:

1、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501长期借款,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

1年)的各项借款。”

“2701长期应付款,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

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

款项等。”

本案例为企业之间借款,因此不符合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不应在“长期
借款”科目中核算。因此,该企业拆借,应计入“长期应付款”中进行会计核算。

2、实际利率计算

设每季度实际利率为r,根据已知条件,可得等式:

2000=20×(P/A,r,20)+166.67×(P/A,r,12)×(P/F,r,8)

当r=1.3%时,无法查表,按照公式计算:

年金现值系数(P/A,1.3%,20)=(1-1÷(1+1.3%)20次方)÷1.3%=17.5120

年金现值系数(P/A,1.3%,12)=(1-1÷(1+1.3%)12次方)÷1.3%=11.0446

复利现值系数(P/F,1.3%,8)=1÷(1+1.3%)8次方=0.9018

20×(P/A,1.3%,20)+166.67×(P/A,1.3%,12)×(P/F,1.3%,8)=2010.28

当r=1.35%时:

年金现值系数(P/A,1.35%,20)=(1-1÷(1+1.35%)20次方)÷1.35%=17.4252

年金现值系数(P/A,1.35%,12)=(1-1÷(1+1.35%)12次方)÷1.35%=11.0101

复利现值系数(P/F,1.35%,8)=1÷(1+1.35%)8次方=0.8983

20×(P/A,1.35%,20)+166.67×(P/A,1.35%,12)×(P/F,1.35%,8)=1996.93

所以,实际季度利率r的值在1.3%至1.35%之间

根据插入法:(1.35%-1.3%)÷(r-1.3%)=(1996.93-2010.28)÷(2000-2010.28)

解得,r=1.3388%,所以年实际利率=1.3388%×4=5.3552%

3、账务处理

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应付款——本金2000

第1期:(根据上述表格)
借:财务费用26.78

贷:其他应付款20

贷: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6.78

借:其他应付款20

贷:银行存款20

第20期:

借:财务费用2.29

借: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17.71

贷:其他应付款20

借:其他应付款20

贷:银行存款20

其他各期类似。

第9期至第20期:

借:长期应付款——本金166.67

贷:银行存款166.67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501长期借款,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该案例中,假设企业认为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可采取合同利率进行账务处

理:

每期:

借:财务费用20

贷:其他应付款20
借:其他应付款20

贷:银行存款20

9-20期

借:长期应付款166.67

贷:银行存款166.67

二、税务处理

1、税法对于实际利率法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已经作废)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

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

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该文件作废后,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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