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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认定问题 【问题】 我公司是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请问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满后是否要重新认定? 【解答】 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粤财法[2010]24号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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