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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不能按全行业核定纳税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通知规定: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税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健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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