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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抵御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能力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通过媒介及多种渠道已被纳税人所关注,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保护意识较之以往更加重视,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认同趋于统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赋予了人民大众对政府的理想和期望,与此同时‚政府为了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和法规,旨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
作为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征、管、查的最后一道环节,处在风口浪尖,也是税收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容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税务稽查人员作为国家税法的卫护者,行使的稽查行为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意志,比较容易忽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疏忽中容易产生税务稽查风险。
那么什么叫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呢?简单的说,就是在开展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因为稽查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稽查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享有,或因其渎职、舞弊行为而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产生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和适应的难度较大;
二、稽查活动本身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学等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当前纳税人偷税手段的科技化、团体化、隐蔽性使税务稽查人员对案情的判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的执法责任要求越来越高;
五、税收相对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失当的稽查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仅侵害了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包括稽查部门在内的税务机关本身的形象和权威;引起的也不仅仅是执法风险,而且还有更广泛、更长久的道德拷问。如何规避和控制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在依法治税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结合近些年的实际工作总结起来,稽查风险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可能会出现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稽查文书送达方面
(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由法定人员或部门机构签收,认为只要送达了,不管签收人有没有签收义务,只要是公司人员,肯定要转交的。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应该签署在法人所担任的职务而没有签注;
(二)、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日期和时间,特别是时间没有精确到分;
(三)、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回证上受送达人没有签署“已出示税务检查证”字样;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没有在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见证人没有签字或根本就没有见证人;
(五)、采用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未按照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计算,而是以成文时间或交邮时间计算,贸然付诸扣押、查封等手段;
送达文书的种种不规范‚在法律上都可能不视为或不一定被确认为已经送达,如果我们单方面认为已经完成送达,而当事人又没有适当的履行稽查文书,由此采取税收强制等措施,引起争诉冲突有潜在的败诉风险。
二、稽查进户检查方面
(一)、因为稽查相对人是熟人,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没有告知稽查相对人有申请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虽告知稽查相对人有申请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但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没有列示或未完全列示所有检查人员姓名;
(三)、稽查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生活场所混合在一起时,无明显隔离建筑设施,贸然进入检查;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采用询问笔录而不是用调查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前,未向其交代或未交代清楚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六)、非经有调帐批准权力的局长批准调帐;调取帐簿资料未送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不填写清单或清单填写不清,引起稽纳双方争议的;
(七)、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随便调取相对人当年帐簿、凭证等资料;
三、采用以下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的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和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主观孤证;
(八)、相同性质的客观证据,因为数量众多而没有完全取证,未使用证据提取复印笔录,仅在工作底稿上记载数量、金额的证据。
四、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告知相对人法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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