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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表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能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1)将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的现值计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预计负债
(2)经营期间计提利息是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3)实际发生支出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5.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或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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