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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营改增”试点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

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

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

售处理。如何厘清“营改增”试点企业视同销售财税处理?企业要从内容和技巧上熟练掌

握视同销售的行为及业务处理。

“营改增”11种情形视同销售行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列举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三种情形。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货物。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以下5种情况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第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

税项目;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第五,单位或

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

当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

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

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如果将

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按照纳税人最

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

项税额抵扣。

发票开具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

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

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

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

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

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除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

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

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如果属于免税货

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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