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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一)纳税人的确定
无论是存续分立的企业,还是新设分立的企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办理。
(二)资产的计价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例1]2000年12月份,萍乡天浩公司进行分立改组。它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分立前,其资产总额24000万元,负债总额6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80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
萍乡天浩公司将具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萍乡弗佰公司。该营业分部资产总额2700万元,负债900万元。萍乡天浩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1800(即2700-900)万元,评估价为2340万元(资产总额3240万元,负债900万元)。分立后,萍乡弗佰公司向萍乡天浩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
(1)向萍乡天浩公司支付银行存款600万元;
(2)萍乡弗佰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4800万元,其中确认萍乡天浩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1008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33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萍乡弗佰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类科目3240
贷:负债类科目900股本——A企业1008股本——B企业336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96银行存款600
萍乡天浩公司的分立业务属于典型的存续分立业务。萍乡弗佰公司向萍乡天浩公司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这里萍乡弗佰公司也可以根据萍乡天浩公司或A、B公司的要求,直接向萍乡天浩公司的原股东A、B公司支付现金)占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为:600÷(1008+336)×100%=44.64%,超过了税法规定的20%比例。因此,萍乡天浩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处理。
200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1800=540(万元)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假设萍乡弗佰公司向萍乡天浩公司支付银行存款为150万元,则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为:
150÷(1008+336)×100%=11.16%≤20%
则萍乡天浩公司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如果萍乡天浩公司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为600万元,则萍乡弗佰公司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弥补亏损:
萍乡弗佰公司允许弥补的亏损额=600×(1800÷18000)=60(万元)
萍乡弗佰公司接受的资产的会计成本为3240万元,但计税成本只能是2700万元,这是因为萍乡天浩公司未对评估增值部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萍乡弗佰公司在以后年度对接受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多提取的折旧或结转的成本而影响损益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采用“综合调整法”来解决,即按照10年的期限,平均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即(3240-2700)÷10]万元。
自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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