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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认为小微企业? 财税问答: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实务网络课程查看更多课程>>课程名称 老师 价格 课时 了解详情 管理会计基本知识内容 高志谦 100元 6 查看 管理会计之——财务分析与决策 王新平 200元 24 查看 管理会计之——财务计划与财务预测 王新平 100元 8 查看 管理会计师系列课程 张宇 1280元 39 查看 财务经理”中小企业管控“8项核心能力特训 陈立文 2150元 25 查看 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预测和财务可行性分析 寻欢平 480元 5 查看 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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