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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劳动者涉及的相关法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工资的法务处理主要涉及到职工的社保和试用转正期限的工资标准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购买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

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

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

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

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

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

费。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其雇佣的职工购买社

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将会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强制征收!

(二)巧签和管理好用工合同,规避不必要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怎样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呢,首先要搞清楚企业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因本法

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

此类经济补偿是在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发生的,但仅在用人单位首先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补偿金的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

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
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

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这类经济补偿金的发生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而

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或者其他情形出现,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裁减人员,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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